一、《新规定》增加了制定目的的表述
《新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授权制定的,是我国招投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于规定的制定目的,《新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的表述。
二、《新规定》缩小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为“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新规定》将原来实际操作中无法明确界定的“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做了明确界定,即: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规定较《原规定》明确了具体资金金额,便于项目单位准确把握操作。
《原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划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体项目类别,《新规定》删除相关规定,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目前尚未确定,仅做了原则性表述“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新规定》大幅提高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一是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由2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二是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三是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与《原规定》相比翻了一番;四是取消“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四、《新规定》明确了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
《新规定》删除了《原规定》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