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指出,凡注册地在四川省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在四川省内从事建筑相关活动的省外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依法建立信用档案。不良信用信息是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和信用监管的重要依据。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录和管理,根据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情况实时更新,公布期限为12个月,自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之日起开始计算。同一企业分别以多个责任主体从事建筑活动的,其不良信用信息扣分分值累计扣减。
《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可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分值低于80分的,加大抽查频次,依法依规实施监管。